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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邢吉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请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启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胜涛,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玲玲,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吉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邢吉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