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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春与莆田市中医院、莆田市闽中田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志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再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少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又名沈国忠),该医院院长。 一审被告:莆田市闽中田野汽车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再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少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又名沈国忠),该医院院长。

一审被告:莆田市闽中田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细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莆田市志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郑少春因与被申请人莆田市中医院以及一审被告莆田市闽中田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志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少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