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潞源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续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淑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存洋,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桥街支行。 负责人:牛文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煜,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山西恒建模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西潞源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源田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桥街支行(以下简称三桥街支行)及一审第三人山西恒建模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晋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潞源田公司与三桥街支行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潞源田公司与三桥街支行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潞源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桥街支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