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祥旗。 委托代理人:李兴祝。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祥旗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祥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