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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康国海、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肇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