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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华泰兴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贤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民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湖北华隆租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峰,北京市天同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5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泰兴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通贤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民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怡,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湖北华隆租赁拍卖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泰兴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贤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民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湖北华隆租赁拍卖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一终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