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永康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健,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晖玲,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今剑。 委托代理人:徐美宁,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勤,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诚坤,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广东永康药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今剑及一审第三人湛江市宏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永康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