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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远锋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7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远锋,×,×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7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远锋,×,×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圳罗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

负责人:江山,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龚慧鹏,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正夏,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申请再审人张远锋因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圳罗湖支行、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远锋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远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远锋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