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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万三林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三林,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三林,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昝成吉,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虎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向阳,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向阳,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万三林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万三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