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河市燕龙绿色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先军,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云天,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三河市燕龙绿色生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三河市燕龙绿色生态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