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信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文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流花医院。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医院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秋芬,广东省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信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流花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