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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连格与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人民体育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连格。 委托代理人:吴金辉,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连格。

委托代理人:吴金辉,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荧,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西安市人民体育场。

法定代表人:孙党平,该体育场场长。

一审第三人:西安艳阳天洗浴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连格,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戴连格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达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西安市人民体育场、一审第三人西安艳阳天洗浴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戴连格于2013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戴连格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连格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