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贵和福利厂。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辛余辉,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雪梅,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广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青岛贵和福利厂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贵和福利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