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利县星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根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向奇。 委托代理人:杨继锋,北京赫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根印。 委托代理人:孙向奇。 委托代理人:杨继锋,北京赫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任秀丽。 委托代理人:孙向奇。 委托代理人:杨继锋,北京赫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银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华,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陈支星。 一审第三人:李美云。 一审第三人:李荣伟。 一审第三人:孙龙飞。 再审申请人平利县星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张根印、任秀丽因与被申请人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陈支星、李美云、李荣伟、孙龙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平利县星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张根印、任秀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