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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民与岳德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蒋隆国、姜春武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2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本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德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2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本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德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扬,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唐诗超,该社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隆国。

一审被告:姜春武。

岳德宇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金盾出版社(简称金盾出版社)及蒋隆国、姜春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吉民三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王本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本民申请再审称:其作为涉案图书的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本案案外人的身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白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三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岳德宇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岳德宇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7万元。理由如下:二审法院错误判决《中学英语词汇联想巧记手册》一书停止出版发行直接损害了王本民的合法权益。英语单词的词根词辍的表达属公共学习资源,二审判决认定系岳德宇独创是错误的;在英语单词的词根尾部添加圆括号这种表达形式,二审判决认定系岳德宇独创也是错误的。

岳德宇提交意见称:1.王本民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主体不适格。王本民提起再审申请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但王本民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超出了该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已丧失提起再审请求的诉讼权利。王本民的著作权人身份,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予以认可,其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没有依据。2.金盾出版社在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既不是原件也不是新的证据,缺乏证据效力。二审法院作出“缺少证据效力,不予采信”的认定是正确的。金盾出版社申请再审和王本民申请再审均证据不足。3.即使金盾出版社在二审和王本民此次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属于“新证据”,这些证据材料依然不能证明侵权作品里涉案62个词条有合理的来源,无法否认抄袭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

金盾出版社提交意见称:1.二审判决对金盾出版社提交的四份国家图书馆馆藏本图书相关内容复印件作出“缺少证据效力,不予采信”的认定是错误的。这些复印件是国家图书馆馆藏本,不予外借,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应当予以审查。2.二审判决认定岳德宇主张的62个英语单词的词根尾部添加圆括号这种表达形式享有著作权是错误的;英语单词的记忆方法的表达属于公共学习资源,不属于岳德宇独创。本案应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岳德宇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王本民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作为金盾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系涉案图书《中学英语词汇联想巧记手册》的作者之一。本案二审判决后,岳德宇与金盾出版社于2011年12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完毕。金盾出版社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王本民系该社委托代理人,后该社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民申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2013年4月1日,王本民以案外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本民作为涉案图书《中学英语词汇联想巧记手册》的作者,接受金盾出版社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自始参加了本案诉讼的全过程,各方当事人对其作者身份均无异议;二审判决后,金盾出版社与岳德宇已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现王本民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能否支持,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五条的规定,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规定,即使王本民是本案的案外人,但其作为金盾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应当自其参加诉讼之时起就知道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至迟也应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提起再审请求。鉴于王本民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因已过期限而丧失,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提起的其他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因本案岳德宇与金盾出版社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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