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3)法委赔立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建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元元,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乃依木·亚森,该院院长。 上海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国家赔偿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决定,上海汇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新民二初字第14号生效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明确“深圳市奥克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其本公司资产归还上述款项后的不足部分,用其在上海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予以偿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扣划深圳市奥克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汇入上海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000万元系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上海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权益损害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上海汇智投资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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