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41号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衍军。 委托代理人:盛和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军。 委托代理人:盛和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文斌、周桂英因与被申请人单衍军、冯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周文斌、周桂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