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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斌、周桂英与单衍军、冯军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文斌。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桂英。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41号

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斌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桂英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市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衍军。

委托代理人:盛和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军

委托代理人:盛和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文斌、周桂英因与被申请人单衍军、冯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周文斌、周桂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