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红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应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黎红川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黎红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