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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红川与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红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应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7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红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应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黎红川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赛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黎红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