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跃先,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肖剑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湖南益阳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益阳工程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及2013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益阳工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湖南益阳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