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利侠,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帆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帆于2013年6月3日以达成相关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帆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帆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