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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帆与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利侠,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帆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帆于2013年6月3日以达成相关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帆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帆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