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8号 委托代理人:张天宝,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显超。 再审申请人吴成因与被申请人赵显超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