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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市槐扒黄河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义马煤业集团曹窑煤矿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予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予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慕洪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长胜,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三门峡市槐扒黄河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铁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凤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克勤,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曹窑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翟源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槐扒黄河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曹窑煤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