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少华,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羽,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安顺中药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正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泽明,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官灵雁,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曾洪,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齐少华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中药厂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贵州华厦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黔高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齐少华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齐少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少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