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洲市瑞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操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五,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立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深圳市鑫利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龙,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株洲市瑞尔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立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深圳市鑫利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株洲市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株洲市瑞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市瑞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