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电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垣县中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树中,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先平,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电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垣县中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市电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以另需补充事实及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电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电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