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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青岛澳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玉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敬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涛,山东李晓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青岛澳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玉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敬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涛,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华,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朝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青岛澳联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提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澳联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