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27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明孝,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常超,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罗金品,男,汉族,1944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常超,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滕伟达,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常超,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伊宁市华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云祥,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云祥,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徐明孝、罗金品、滕伟达因与被申请人伊宁市华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明孝、罗金品、滕伟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