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74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国良,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宏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云天,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泛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