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宝,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市鹊桥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鹊桥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连云港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