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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军与赵玉红、丁忙清、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汉供销合作社以及白美明、尚正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郝建军,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占英,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4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郝建军,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占英,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玉红,男,汉族,1938年11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忙清,男,汉族,1936年9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府谷县大昌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侯在,该合作社主任。

一审被告:白美明,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

一审被告:尚正明,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府谷县大昌汉乡大圪台煤矿已在二审期间注销。

申请再审人郝建军因与被申请人赵玉红、丁忙清、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汉供销合作社及一审被告白美明、尚正明企业 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郝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