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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臣与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永臣,女,汉族,1951年10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诉讼代表人:孙红军,该公司破产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永臣,女,汉族,1951年10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诉讼代表人:孙红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员工。

再审申请人刘永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永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将刘永臣几十年不能享受退休职工待遇的损失赔偿金认定为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按此认定,刘永臣从法定退休年龄开始至以后几十年的退休待遇总共只有2107.10元,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损害了刘永臣的利益。刘永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查明,刘永臣因养老保险损失赔偿、加班费等问题曾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北汽摩公司赔偿1990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损失。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实施时间为1999年6月,故北汽摩公司对未为刘永臣缴纳养老保险补偿的期间应自1999年6月起至刘永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据此判决北汽摩公司支付刘永臣1999年6月至2001年10月的养老保险损失2107.1元。刘永臣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终审判决,已经认定了北汽摩公司仅应就刘永臣1999年6月至2001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现刘永臣又另行起诉请求北汽摩公司赔偿其1990年2月至2010年10月3日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永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永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