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忠,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力保,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峰,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李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力保,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峰,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迎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迎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李金忠、乌鲁木齐鲁鑫石灰石矿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中鲁矿业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金忠、乌鲁木齐鲁鑫石灰石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