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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泰泉、连州市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州市现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州市现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国,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泰泉,男,汉族,1950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庆佳,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州市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泰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庆佳,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培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连州市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泰泉、连州市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连州市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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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