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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天与李远德以及刘纪琼、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天,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8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天,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远德,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

一审被告:刘纪琼,又名刘继琼,女,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

一审被告: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天,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天,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

负责人:邱天,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邱天因与被申请人李远德及一审被告刘纪琼、重庆市龙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邱天于201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邱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天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