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5号 法定代表人:苗永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平,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蓝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环城北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罗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太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杨本书,该粮库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粮食局因与被申请人洛阳蓝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粮食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