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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华,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华,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成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轶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新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法婕,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宗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轶娟因与被申请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轶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