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侨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市侨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佑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胜,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晓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侨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二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武汉市侨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侨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侨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