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贤莲,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涛。 申请再审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