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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子显,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杰,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北方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子显,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西举,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景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鉴于北方公司与朋昌公司在本案的执行中于2011年5月11日达成《还款协议书》,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且《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已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1)唐执字第17-1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