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子显,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西举,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景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朋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鉴于北方公司与朋昌公司在本案的执行中于2011年5月11日达成《还款协议书》,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且《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已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1)唐执字第17-1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