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乡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峰,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东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杰。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乡县广播电视局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内乡县广播电视局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内乡县广播电视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乡县广播电视局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