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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云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文清云,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文清云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文清云,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文清云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清云再审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思茅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法查清文清云是什么原因由“落聘”到“待聘”的全过程事实,而作出维护思茅六中对文清云作出的解聘决定的裁决结果。文清云不服,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二审法院不受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文清云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文清云与思茅六中就解聘劳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仲裁机构仲裁,文清云不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对方当事人思茅六中为被告,就双方的争议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而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也与前述规定精神一致。文清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违背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文清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清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