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回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盈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世庆,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柯银平。 法定代表人:齐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李回生为与被申请人武汉盈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一审被告柯银平、一审第三人武汉中远置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撤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李回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回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