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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回生与武汉盈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柯银平、武汉中远置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销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回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盈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世庆,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柯银平。 一审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回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盈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世庆,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柯银平。

一审第三人:武汉中远置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李回生为与被申请人武汉盈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润公司)、一审被告柯银平、一审第三人武汉中远置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撤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李回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回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