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文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子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锦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海,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学裕,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厦门华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