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8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明翠。 委托代理人:史贵勇,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南海。 委托代理人:洪流,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钟明翠。 委托代理人:史贵勇,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钟明翠为与被申请人姜南海、一审被告上海南塑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钟明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