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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瑞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开封盛达毛条厂破产清算组及开封市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鼎立公物拍卖有限公司与企业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安瑞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安瑞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盛达毛条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罗汴,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胜,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东亚,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开封市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鼎立公物拍卖有限公司(原开封市中原公物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安瑞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盛达毛条厂破产清算组及一审被告开封市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鼎立公物拍卖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安瑞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