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1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负责人:李彦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河南金星啤酒厂。 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洪涛,该厂员工。 一审被告:郑州市方达实业总公司(原郑州市方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星啤酒厂、一审被告郑州市方达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提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