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九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宏,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公路港务局。 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向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秦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江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公路港务局(以下简称公路港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鉴于秦江集团与公路港务局在本案的执行中于2013年4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郑执一字第463-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