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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开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史开元,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纳雍县XX镇XX村XXX组。2010年12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史开元,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纳雍县XX镇XX村XXX组。2010年12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开元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2月1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开元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史开元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史开元和朱仁习、史荣兴(另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共谋从缅甸国邦康市购买毒品到云南省昆明市贩卖,并商定由史开元、朱仁习出资,史荣兴负责将毒品从邦康市运送至云南省孟连县。9月22日,史开元、朱仁习、史荣兴偷渡出境购买毒品。9月25日22时许,按照史开元的安排,朱仁习、史荣兴携带毒品入境至孟连县勐啊口岸附近,二人分别租乘摩托车前往孟连县城,由朱仁习在前探路,史荣兴携带毒品随后。途中,二人被设卡查缉的民警抓获,当场从史荣兴携带的旅行包内查获海洛因24块,净重8 350克。2011年10月19日,史开元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另案被告人史荣兴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信息资源综合查询表,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的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和另案被告人朱仁习、史荣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史开元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开元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偷渡出境购买毒品海洛因8 350克,又指使他人将毒品走私入境并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史开元积极预谋,纠集人员,联系购买毒品并指挥朱仁习、史荣兴二人运输,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史开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570号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史开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印

代理审判员  司明灯

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训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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