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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中通客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航空港公司于201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航空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