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4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泽绿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贤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晓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市政专项建设指挥部。 代表人:沈煜,该指挥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鲁青,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中泽绿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市政专项建设指挥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泽绿洲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